寻衅滋事找刺激 构成犯罪受刑罚

  发布时间:2009-07-27 16:54:16


    两名男青年为逞强故意寻衅滋事,对多名受害人进行殴打、索要现金。2009年7月27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建有期徒刑6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富有期徒刑6个月。

    2008年5月的一天,张建在新乡市开发区某村口,以听到被害人刘山骂他为由,拦住下夜班的刘山滋事。后在熟人的调解下,以刘山请张建吃饭才了事。2008年一天晚上,张建没有钱了,就伙同李富一起将刘山从家里叫出去后索要财物。2008年9月2日晚上,李富在新乡市开发区某村,又以刘山说他坏话为由,伙同张建对刘山进行殴打,又在刘山向他们让烟求饶时进行刁难。

    欺负完刘山后,他们又来到新乡市开发区化工路与新一街交叉口处殴打新乡市某公司工人王光明,并向其索要现金70元,致使王光明因害怕而辞去工作。

    2008年9月3日上午,张建、李富在新乡市某公司内又对刘山进行殴打,致使刘山因害怕而辞去工作。

    2008年11月22日凌晨,张建、李富在新乡市某公司门口,以该公司工人郭强得罪张建为由对其进行殴打。

    2008年12月27日,在家人的劝说之下,张建、李富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李富随意殴打他人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刑处罚。

责任编辑:李军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