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加酒驾 除了拘役还罚款

  发布时间:2016-05-10 15:53:41


    酒后驾驶本来就是既危险又违法的行为,更何况是酒后无证驾驶,被告人张某某在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与李某某正常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2016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延津县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7月7日凌晨,在省道227线延津县新良面粉厂门口,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GXXXXC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相对方向李某某驾驶的豫AXXXX8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值为:225.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延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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