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不是你说采,说采就能采。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使其遭到破坏,情节特别严重。2016年5月3日,延津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自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延津县马庄乡冯班枣庄西地非法开采矿砂。经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鉴定,张某甲非法开采建筑用砂47866立方米,价值454727元。
延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矿产资源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经延津县社区矫正中心调查评估,张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