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0后“物业男”,一个月内三次猥亵一6岁女童。近日,封丘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物业男”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臧某,男,1966年出生,文盲,农民,某小区物业管理员。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臧某以给受害人花花玻璃球玩为由,三次将受害人带到封丘县某小区物业办公室内,用手摸受害人花花的胸部和阴部。2015年2月12日19时许,臧某猥亵花花后,被其母发现并电话通知了花花父亲,随即报警并将臧某扭送到公安局刑侦大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臧某对被害人花花实施猥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猥亵的对象是儿童,依法从重处罚。
法官说法: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14周岁以下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儿童则包括男孩和女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
在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的行为多发生在农村地区或者社会基层,这些地方思想意识比较落后,一旦发生猥亵儿童案,不仅仅给被害儿童带来身心伤害,有的被害儿童还因此精神错乱或者采取自杀,同时也给被害儿童家属带来莫大的痛苦,这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都是需要考虑到的现实因素。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