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在拐卖儿童案件中,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是“做好事”,殊不知这种行为却已触犯了法律。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积极为买卖婴儿双方提供信息而获罪的案件。
2014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某在河南省原阳县福宁集乡打工期间认识了原阳人秦某(另案处理),秦某称有人要卖婴儿,并让冯某帮助其联系婴儿买家。2014年10月份,冯某得知晋某想购买婴儿的情况后,遂积极同秦某联系购买男婴事宜。2014年10月28日,冯某同晋某去原阳县境内同秦某等人进行交易。当日晚,晋某以7万元的价格从秦某处购买一男婴。被告人冯某从秦某和晋某处共获得好处11000元现金,现金已被冯某挥霍。现该被拐卖男婴已获救,暂寄养于新乡市福利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积极为拐卖儿童的罪犯提供信息,参与买卖儿童,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获取的11000元介绍费,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继续追缴被告人冯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