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后退赃 仍构成抢劫既遂

  发布时间:2009-07-25 11:44:53


    二人抢劫后因惧怕被害人报案,将赃物当场退回被害人,仍构成犯罪既遂被判刑。7月23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鸣、孙磊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吴鸣、孙磊预谋抢劫,二被告人在河南师范大学附近,将骑电动车的周某、刘某截住,被告人吴鸣将电动车跺翻后,二被告人对周某、刘某进行殴打,并将周某的一部手机和刘某的一部手机耳机抢走,二被告人被认出后因害怕被告人报案,遂将抢得的手机和手机耳机当场归还给了被害人。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30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鸣、孙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已劫得被害人财物,且已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伤害,抢劫行为已完成,之后被被害人认出,返还手机的行为不影响认定犯罪既遂的成立。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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