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岁老太状告58岁儿子 索要赡养费安度晚年

  发布时间:2009-07-25 11:41:35


    2009年6月10日,延津县法院位邱法庭走进两个特殊的当事人,一位81岁的老母亲把58岁的儿子告到了法庭,要求儿子尽到赡养的义务。

    原来,已过耄耋之年的王老太育有一男三女四个子女,儿女们也都已儿孙满堂。在王老太的日常生活中,平时的饮食起居都主要靠三个女儿轮流照顾。由于年迈多病,花在王老太身上的开销越来越多。而作为王老太唯一儿子的章某,一直种着老母亲的1.8亩责任田,获得了土地上的全部收益,但对老母亲的医疗费等其它赡养问题上一直都不是很积极,大部分的负担都落在了三个姐妹的身上。

    法庭上,耐心的做起了调解工作,章某同意向81岁的母亲按一定的标准给付小麦、玉米、食用油等生活用品,并同意按每月20元的标准付给零花钱。但对王老太医疗费的负担比例上,章某一直和其三个姐妹达不成协议。2009年7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对年迈的父母均有赡养的义务,这个义务不能放弃和转让。考虑到王老太的责任田一直由章某耕种并获得收益,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章某在王老太医疗费的负担上应占更大的比例。法院最后判决,章某每年付给81岁的老母小麦500斤,玉米100斤,食用油20斤,煤球2000块,零花钱每月20元,且在王老太有医疗费等支出时,承担全部费用的55%,剩余部分由王老太的三个女儿均摊。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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