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担保未登记 转而丧失抵押权

  发布时间:2016-04-19 16:51:11


    借款时以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却因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而无法主张实现抵押权。近日,长垣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

    2014年4月11日,经他人介绍张某认识李某后,李某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张某借钱,承诺月利息两分,愿以其自有房产作抵押。张某借予李某现金40万元,李某为其出具借据,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给张某保管。后因李某只给付了张某三个月的利息,雷某认为李某丧失诚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40万元,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要求实现抵押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李某依约应当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本案李某在借款借据上写明愿以房屋作抵押,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张某保管,所以,张某与李某之间订立的房屋抵押担保合同自双方合意时生效。但因张某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而不发生物权效力,故张某要求实现抵押权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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