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摔倒受伤 饭店担责六成

  发布时间:2016-04-18 16:49:59


    台阶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看似无害的台阶却有可能成为夺人生命的凶器。长垣法院受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案件,受害人正是因为一个不起眼的台阶而受重伤。

    2015年7月11日,原告王某到被告某饭店用餐。包房内有一个约十公分的台阶将包房分为用餐和休闲场所。地面上铺设的木地板材质、色泽与高低台阶使用的木地板材质、色泽相一致。包房内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王某准备走向餐桌里面时,不慎被包房内台阶绊倒,身体随后摔坐在玻璃茶几上,导致破碎后的茶几玻璃刺入顾某某臀部,造成重伤。原告认为被告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之子顾某某到被告经营的场所用餐,被告对其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被告经营的用餐包房设置台阶,包房内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原告被台阶绊倒摔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不够谨慎,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对此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饭店赔偿原告顾某各种经济损失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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