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通讯工具的普遍使用,微信己不仅仅是一个聊天工具了,除了方便日常生活以外,辉县市法院还将之运用于案件审理当中。通过微信,远在陕西的当事人不用奔波往返,就能直接结案,原、被告都为这种审理方式点赞。
2015年12月5日,张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辉县市辉薄路与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面包车由陕西某保险公司承包交强险。李某受伤住院治疗造成各种损失7300余元。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赔偿数额小,保险公司又在外省。为快速审结此案,承办法官没有通过邮寄等时间较长的方式向保险公司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文书,而是迅速与保险公司联系并互留微信号,通过微信将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发送过去。通过微信聊天,保险公司经过审核证据后,同意与原告李某进行远程调解。经承办法官做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的工作,在确定赔偿意向后,将该赔偿意向通过微信发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7300元,并出具书面确认书邮寄承办法官,之后承办法官制作调解书向三方当事人送达,从而使该案在保险公司未到庭下调解结案,随后该院书记员将赔偿款7300余元打入原告李某的银行帐户。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从原告起诉到领到赔偿款仅有一个半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