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法院作出首例校车超载刑事判决

  发布时间:2016-04-11 17:52:27


    4月8日,原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某驾驶校车超载一案,以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这是该院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作出的首例校车超载刑事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新乡县七里营镇毛滩村开办了一家幼儿园,自2016年2月份幼儿园开学以来,赵某某一直将其丈夫马某某的豫G8R1X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用于接送幼儿园学生。2016年3月22日8时许,赵某某再次驾驶豫G8R1X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到原阳县葛埠口乡黑羊山村接幼儿园学生返回途中,在黑羊山村西高铁桥附近被执勤的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清点:该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6人,其中幼儿园教师1名,幼儿14名,超过额定成员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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