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工作作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一直饱受诟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院的公信。今年两会,周强院长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表示,要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公平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藩篱。半个月后,最高院就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用实际行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亮明了态度,彰显了决心,这一举措绝不是哗众取宠。
长期以来,法院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如同五座沉重的大山,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
究其客观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发展过快,配套的社会保障、环境保护、道德诚信等体制并未及时跟进,导致多种社会矛盾集中反映到法院,反映到执行领域。比如社会诚信价值体系构建不到位,致使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二是不少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从事经济交易活动中缺少应有的手续来保护自身权益,使自己陷入被动,认为产生了纠纷,到法院就能解决,相当一部分无法执行的案件就是这样形成的。这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让法院承担执行不能的全部后果,也显失公允。三是逃避执行成本过低,依法对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不大,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任由你查,反正是查到了就执行,查不到就躲过去了,对其他影响不大。四是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并不理想,现实中多是联而不动,比如法院移送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文书罪到公安难以立案,银行等储蓄机构不配合法院执行,个别机关等对执行联动机制置若罔闻,很大程度上对执行工作形成掣肘,执行威慑力不强,显然无法有效解决规避执行和反规避执行问题。
当然, “执行难”的形成不仅有客观困难,也与法院的内部管理和执行人员素质存在一定的关系,仍存在群众反映的“消极执行”、“执行不力”、“执行不公”等行为,未来的一段时间,人民法院也应以此为着力点,加强教育和惩处,从严管理,不断提升执行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行能力,切实做到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公正执行、高效执行,让法院判决不再成为“法律白条”。
困难归困难,我们不能等、靠、拖,不能让困难阻挡依法治国的信心与脚步。最高法制定《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正是以迎难而上的魄力和勇气,全力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是民心所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