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款”返还 “见面礼”豁免

  发布时间:2016-03-28 11:23:36


    恋爱三年,双方不欢而散;讨要彩礼,最终对决法院。3月23日,原告牛某诉被告贾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在封丘法院如期开庭。

    原被告均是封丘县黄德镇青年农民。开庭之日,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系数到庭。公堂之上,原被告位列两旁,唇枪舌剑,硝烟弥漫。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阴历9月初六协商定婚,饭店待客二桌,花费600元。9月初9交给女方彩礼款17000元。原告父母给女方1200元。当天送礼品1160元(包括点心和酒共10箱),待客折钱3000元。9月16日原告的爷爷给女方见面礼200元,2014年阴历9月19日男方看女方母亲费用礼款80元,买衣服费用390元。2014年阴历10月初二日,看女方奶奶费用礼款200元。共计24320元。被告借婚姻目的索要彩礼,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款17000元及其他款项7320元,共计24320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被告返还彩礼款17000元及其他款项7320元,共计24320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未收受原告诉称的24320元,并且原告诉请与事实理由前后矛盾,其中原告未给付被告彩礼款17000元,其与7320元也不知原告给了谁。原告与被告有过婚约一事,但未举行定亲仪式。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法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做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法庭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八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农历9月初9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7000元,原告父母给女方1200元,待客折钱3000元。在婚约阶段,原告爷爷给被告见面礼200元。后原被告终止恋爱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贾某申请对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进行鉴定,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录音同一性”司法鉴定意见为:录音文件中女性言语人是贾某。

    法庭休庭合意后当庭宣判。

    法庭审理后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见面礼17000元,有原被告交谈录音和证人证言予以印证,事实清楚,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7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父母给予被告的1200元和原告爷爷给予被告的200元应为原告父母和爷爷对被告的赠与,待客折款3000元以及原告诉称的其它款项不属彩礼款的范围,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他款项7320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牛某彩礼款17000元。二、驳回原告牛某要求被告贾某返还其它款项7320元的诉讼请求。

    法庭宣判后,原被告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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