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0日,刚出狱两年的胡坚又站在延津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又以同一罪名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又开始了他的铁窗生涯。
初中文化的胡坚毕业后便出外打工,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只能干些又粗又笨的体力活。渐渐的,胡坚不满自己的生存状况,动起了歪脑筋,干起来鸡鸣狗盗的勾当。在政法机关的打击下,2006年胡坚被延津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服刑期满后,重新走向社会的胡坚不思悔改,重操旧业,更加疯狂地实施盗窃犯罪。在2008年3月至10月的八个月内,胡坚伙同他人实施盗窃11次,盗得空调室外机、三轮摩托车、电机等物品总价值达15729元,严重破坏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被告人胡坚被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且其犯罪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规定:【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