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杀猪售猪肉 犯了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2016-02-17 10:33:19


    日前,封丘县四农民私自杀猪售猪肉一案,在封丘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和郭某四人,犯非法经营罪,均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在明知自家无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不能屠宰生猪销售猪肉的情况下,仍然在自家屠宰生猪、销售猪肉。根据被告人记录的账本,其非法经营额为141578元。被告人赵某乙于2015年6月15日上缴2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赵某甲、赵某乙2015年5月20日传唤至封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12时到封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综合全案,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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