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法院多元化调解让群众满意

  发布时间:2009-07-23 08:38:17


    近几年来,延津县法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司法理念,把原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深化为“以调为主、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群众满意”。实现诉调对接,以多元化调解来化解各类矛盾与纠纷,法院工作做到了让基层群众满意。延津县法院从2005年起连续五年被县人大常委会评为“人民满意的法院”,该院的审判工作也在“大调解”的框架下,连年上新台阶。2008年,该院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撤率为93%,当庭履行率为100%;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84%,位居新乡市十二个基层法院之首;进入到执行程序的案件,非强制措施执结率达90%,其中通过和解方式结案的占到50%。

    为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延津县法院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不断探索和深化调解的模式。该院法官摒弃了“单兵作战”的工作观念,逐渐探索出了一条参与主体多元、解纷途径多样的解决纠纷模式。将业已形成的“大调解”引向深入,从民事调解渗透到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两大审判和执行和解中,提出民事调解为主,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跟进,探索行政协调机制,尽力实现执行和解等,初步建立了“四全”工作方式。

    “全面”调解。不单单将调解局限于民事审判中,全面触及,形成法院三大审判与执行和解的立体网络;“全过程”调解,不再将调解局限于庭上调解,而是向前向后延伸,使调解在立案、庭前、庭上、庭后、执行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只要有希望,在每一个环节都力争可以调解结案;“全员化”调解,要求包括院长在内的全体干警都要参与调解工作。在严格遵守审判纪律的前提下,破除那种认为调解工作只是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工作的思想和认识,全体干警都要发挥自身优势全员参与调解,争取案结事了,群众满意;“全方位”调解,法官要善于利用和调动社会各界的有益条件,多方位、多因素去影响当事人最终回到调解结案的道路上。延津县法院的法官树立了人多力量大的意识,多方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充分利用知名人士、亲朋好友、民调组织、乡镇矛调中心和群工部门的优势,把大多数矛盾化解在基层,减轻诉讼压力。

    有效的诉调对接,多元化的调解模式,减少了案件的上诉率和上访率,减少了民转刑案件和其它恶性案件的发生,促进了诉讼和谐,赢得了群众的支持与满意,较好地实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营造了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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