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公安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封丘县公安局、第三人赵某甲、赵某乙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发现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贵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受案、调查、告知、处罚、送达等法定程序进行了办理,在行政处罚告知阶段,因原告户籍地已拆迁,具体住址不详,将拟对马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了公告告知,因涉及对原告进行拘留处罚,应以封丘县公安局的名义进行告知,但是告知单位及印章均为封丘县公安局冯村派出所,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过程中,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以上情形,特向贵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程序合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公告送达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办理,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函告本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