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原油145吨 换取刑罚14年

  发布时间:2009-07-23 08:27:30


    一伙油耗子盗窃国家原油达145吨,价值595223.04元,其他被告人均已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重刑。潜逃一年后被抓获的被告人寇先甫于2009年7月20日被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8万元。

家住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的寇先甫,小学肄业,又名“老大”。

    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寇先甫伙同郭祖宽、胡学军、季志亚等人(均已判刑)商量盗窃原油。2007年9月20日左右,郭祖宽、胡学军、“老姜”(女),三人负责在新乡市红旗区马庄村租下一个院子,该院落位于中洛输油管道新乡市小店镇107国道新长北线交叉口附近。9月30号寇先甫和宋汉英负责在输油管道上打孔、埋管子,又花费500元租用了一台挖掘机在租来的院内挖坑,“老姜”、大敏负责开车送人,并在路上望风。后来他们每个人分了3000元。

    2007年10月份,寇先甫伙同郭祖宽、胡学军等人先后共从该已钻好的盗油孔放出原油145吨,其中贩卖给吴孝光(另案处理)15吨、现场跑油2吨,该17吨共价值79053.06元。

    2007年10月7日上午当地一村民发现107国道交会处输油管道发生跑油现象,即向新乡输油处生产技术科报告,案发后新乡输油处收回原油128吨,价值595223.04元。

    嫌疑犯寇先甫潜逃一年后在濮阳市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3月16日公安干警根据被告人寇先甫提供的线索抓获了盗油人员牛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寇先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原油,数额价值特别巨大。被告人寇先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伙同他人采取在输油管道上钻孔盗油的方式秘密窃取正在输送过程中的原油,其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两个罪名,根据法律定应择一重罪处罚,遂以盗窃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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