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近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长垣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长垣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中,发现你局在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贵局在执法检查中仅以申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贴有“出租”字样,便认定其涉嫌非法营运,对其扣押车辆及行政处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当天立案、当天调查、当天审批、当天执行情形,没有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因对原告施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没有告知原告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且该处罚决定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虽然贵单位依法提供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将拟处罚的事实及依据告知原告,但是在原告的陈述、申辩期内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建议贵单位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要经过认真调查取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办理,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函告本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