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并非为“见面” 婚姻不成当返还

  发布时间:2015-12-29 09:56:01


    结婚前男方按习俗给付女方见面礼,后因双方发生矛盾而终结恋爱关系,男方索要彩礼未果后诉至法院。11月14日,长垣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原告李某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当天原告通过介绍人给付被告王某10000元作为见面礼。在后来的交往中原告难以认同被告王某生活方式,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双方终结恋爱关系,原告索要彩礼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请求返还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原告为缔结婚姻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现金彩礼10000元。现双方终结恋爱关系,原告要求王明返还现金彩礼于法有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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