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多发犯罪 推进专项斗争

  发布时间:2009-07-23 08:25:10


    在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活动中,获嘉县法院针对收购赃物类犯罪屡禁不止,呈现出多发态势的情况,迅速反应,积极应对,将此类犯罪作为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为专项斗争的健康有效开展做出了积极贡献。7月17日,获嘉法院依法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樊振中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樊振中,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辉县市赞城镇王官营村人。

    法院审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樊振中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分两准从孟令会的手中分别以400元的价格收购1辆建设150型摩托车(价值1000元),以600元的价格收购1辆济南轻骑铃木黑色摩托车(价值2390元),两辆摩托车均系孟令会盗窃的车辆。

    2008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樊振中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分两次从孟令会的手中以200元的价格收购1块万里牌12V电瓶(价值462元),以900元的价格收购3块统一牌电瓶(共价值2498元),4块电瓶均系孟令会盗窃的赃物。

案发后,被告人樊振中所收购的赃物,已全部追缴,发还被害人。2008年12月19日,被告人樊振中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振中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樊振中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樊振中能将赃物全部退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樊振中表示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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