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崩伤玩伴眼 一审判赔六万多

  发布时间:2008-12-17 10:18:45


   八岁孩童玩耍出意外,放鞭炮崩伤玩伴的眼睛,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谁将为此事故担责?12月15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袁小佳的父亲袁某、母亲王某向原告宋强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4849.97元的60%即56909.98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元月24日,原告宋强强、被告袁小佳和其他两个玩伴在建设路的一沙堆处玩耍,被告袁小佳放炮时不慎将原告左眼崩伤,原告受伤后,被告袁小佳的母亲王某带领原告一起找到原告的父母通知受伤之事,并随同一起到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后因原告病情严重需转院治疗,当天被告袁小佳的父亲袁某联系车辆并随同原告及家人一起赶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经医生诊断原告所受伤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内异物。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袁小佳将原告宋强强的眼睛崩伤造成七级伤残,原告所受损害应得到合法赔偿。原告宋强强、被告袁小佳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二人在室外玩耍期间均无监护人在场陪伴,原告的监护人由于监管不力应对此意外承担40%的责任。被告袁小佳的行为给原告宋强强留下终身伤残,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支持。牧野区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景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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