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证人民法院办案公正和效率,须构建科学有效的合议庭审理模式,解决传统合议庭审判程序和审判机制上的弊端,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一、规范合议庭的成员组成。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提升合议庭法官整体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使其能担负起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历史使命。完善审判长的选拔任用管理,应综合群众测评、组织推荐等程序考量,审判长直接对院长负责并独立行使合议庭审判过程中的组织权力。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保障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对案件事实独立判断以及案件事实认定有关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等权利。
督权的范围、程序和责任,明确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监督权或行政管理职责时,不得影响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审判案件。
三、改革合议庭的议事规则。开庭审理前合议庭成员须完成案件卷宗审阅、审理重点分析、庭审提纲归纳等全部环节。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全体成员在审判长的组织下,全程亲历性参与案件的法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严格适用法律。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应及时评议。对需提交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应根据案件评议情况作出裁决意见。合议庭评议发言应为参审法官先发表意见,承办法官其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且要发表明确的评议意见,包括证据采信、证明能力以及法律理解与适用等意见。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审判委员会或其指定的委员组成大合议庭进行审理的,由审委会或大合议庭对案件负责。
四、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法院邀请相关机构部门或个人推进调解工作,一旦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实现人民调解和诉讼环节的顺畅衔接。探索在法院设置调解委员会或专任调解员,对有可能进入诉讼的纠纷进行非诉讼调解,在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结合审判实践,对案件是否适用普通程序进行深入分析,特别是考察案件数量和类型的发展特点,适时调整对案件进行审前分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的相互转化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做了特别要求。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可以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适用简易程序的,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