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刚参加过高考 晚上却酗酒捅死服务生

法官请陪审团“帮忙”断案

  发布时间:2009-07-22 18:04:56


    “都是饮酒惹的祸,因为我的饮酒给受害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这是我人生中最大的教训。希望法官能给我从新做人的机会。”一位穿着囚服,脸上挂着懊悔的青年站在被告席上一再忏悔。

    这位接受审判的青年因饮酒过度,在洗浴中心洗澡与服务身发生口角,继而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削刀,将服务生捅死。而该青年中午刚参加过成人高考。他所持的小削刀正是为了考试而准备削铅笔用的。

    7月20日,河南省新乡市中院3号法庭,座无虚席。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天旁听席上还有11位特殊的旁听人员,他们是被新乡中院请过来“帮”法院断案的陪审团成员,他们不仅要参与庭审而且还要在旁听之后对该案发表评判。据悉,邀请陪审团参加法院一审案件的评判活动,在河南尚属首例。

                 因酗酒,考场上用的小削刀成犯罪工具

    站在被告席上的青年叫徐长洪,山东省莘县人,今年26岁,中专毕业后,受聘在新乡一生物有限公司工作。法庭上他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2009年3月9日晚, 因他第二天要出差,几位同事约他喝酒为他饯行,因中午刚参加过成人高考,徐长洪心情也十分爽快,很快他喝的酩酊大醉。随后,同事们一块将其带到一洗浴中心,想让他洗澡醒酒。可到洗浴中心后,带着酒意的徐长洪要求服务生为其脱鞋,从而发生口角。徐长洪随即掏出身上携带的小销刀,捅了服务生李某一刀,结果李某因抢救无效当晚身亡。

          法庭辩点:徐长洪犯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是否适用死刑?

     在法庭上,受害人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徐长洪置他人生命与不顾,酗酒滋事,持刀将受害人捅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至于对他是否适用死刑,受害人表示,只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能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在量刑上可以谅解被告人,并提出了20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

     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一个追求上进的青年,因一时饮酒,将被害人捅伤致死,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被告人也愿意尽力赔偿受害人,希望法庭酌定考虑对被告人的量刑。

      陪审团成员认真评议,其评议结果,将供合议庭参考

    庭审结束后,该11名陪审团成员在法院合议庭的主持下,一一分别就该案的定性及量刑发表了各自的看法。该案主审法官郑建友说,各位陪审团成员对案件的评议十分负责任,通过听取陪审团成员的评议,我感到老百姓心里的“那杆秤”与法律追求的正义竟是如此吻合,他们的意见增强了我们法官断案的自信心,也将作为我们断案的重要参考。

        11名陪审团成员来自500人的陪审团库,随机抽取产生

    新乡中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王如意介绍,这是新乡中院开展的一项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司法的人民性,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推进司法民主,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使刑事审判工作更贴近民情更符合民意实现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他说,该院已经建立了有500人组成的陪审团库,陪审团成员是由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推荐的来自社会各界的群众。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6类刑事一审案件,该院都要在陪审团库中随机抽取7到13名陪审团成员参见评审。

责任编辑:景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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