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同其他普通民事诉讼一样,在举证责任上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其他方面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当事人因举证不能、缺乏证据而导致败诉的情形比比皆是。
一、离婚诉讼举证难问题客观存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才会准予离婚。
法律明确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条件,但当事人起诉时却往往拿不出可以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
二、离婚案件感情破裂举证难问题的表现
第一、证据收集难。一些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虽然存在,但是原被告之间这一客观事实很难用现有证据形式来证实。法定判离情节夫妻分居两年,一方面要证实双方分居的事实,另一方面要证实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但是如何证实分居,又如何证实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引起,当事人往往拿不出任何证据。
有关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也很难收集。一是因为过错方的婚外同居住所有较强的隐秘性。一般受害方并不知道自己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详情,租房或购房处的左邻右舍对于是否是同居也不了解情况。 二是在证明过错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性关系的事实上,除当事人陈述外,能呈交法院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或时间上相对滞后的证据,婚外同居的隐秘性,使得受害方难以用常规方法收集到有力证据,而当然会在诉讼中无法举出有力证据来证明婚外同居的事实了。正如前文所述张某与孟某的离婚案件,张某就是因为无法找到孟某的婚外同居证据而败诉。
离婚案件中,因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的证据更难举证,这是因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并不清楚。一方指认有家庭暴力,但另一方否认,无第三者证实,成为举证不能。而且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暴力中的大部分受害者在婚姻关系尚未恶化到离婚的边缘时,对所受的暴力一般忍辱求全,不会大肆张扬,更不会向居委会以及基层派出所等反映。这样就造成了案件诉至法院,需要举证证明暴力行为的存在时,因时过境迁而无法举证。
第二、证人作证难。现实生活中广大公民都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不认为作证是公民的义务。有些知情人大都是与双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认识,有的还是邻居朋友,碍于面子不愿作证。特别是离婚案件,有些人本着“清官难断家务事”、“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想法,认为这是别人的家务事,不愿参与。就像家庭暴力情况,有些家庭暴力的产生,施暴者、受害者都有过错,受害者被殴打后,自己不愿也不敢向有关部门反映。有些人虽亲眼见到家庭暴力,但受其它因素影响而不愿、不敢出庭作证。
第三、法院认定难。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感情破裂的规定过于抽象。如果一方坚持要求离婚,无法继续和对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坚持双方还有感情,能否算是已经破裂?一方虽无固定婚外同居者,但生活不检点,经常夜不归宿,不履行家庭义务能否认定感情破裂?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打一巴掌、揍一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这些问题都须要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考量。
三、离婚诉讼中举证难的解决之道
首先,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明确举证目标,有效举证。当事人应当针对自己的情况有重点的进行举证,例如,若是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在分居之前应该通知自己现居住小区、对方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让其了解自己的情形,这样在起诉时可以要求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双方是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应当保存好法院的判决文书。再次起诉时,居委会证明、法院判决书是对感情破裂的最好证明之一。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像手机短信、MSN、QQ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为证据。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聊天记录,第三者给受害方的短信等都可以在审判中使用。
在举证中,同时要注意证据的时效性。例如,面对家庭暴力,要尽快报警,一方面保护自己,另一方面为起诉离婚时保存好即时的现场证据。
其次,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办案人员在立案阶段就应详细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知道自己应当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及如何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为当事人搜集调查证据提供足够司法支持,避免当事人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遭到无理拒绝、因第三人不提供证据而造成败诉。离婚案件中,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举证责任应转移给强势一方,处于弱势一方只要提供足以推定事实成立的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应视为完成。同时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应该坚持调解为主,法官要与当事人多沟通,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法理、情理面面俱到,有效地进行调解,减少当事人的举证压力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综上,我国应当加强和完善离婚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强化民众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使更多的离婚问题不会因为只有“你知我知”而无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