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辉县市法院2006年—2008年三年间的统计,该院共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0件,其中有85件属于行政机关败诉被判决撤销或被诉行政机关改变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44%!由此可见,一些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令人忧虑,不容乐观。通过调查这85件行政诉讼案件,发现当前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以下带有共性的问题,现分述之,并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进行认真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有法定的依据,方可对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元某不服辉县市人民政府给第三人(元某之前妻)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原告的母亲交纳了购房款,而第三人持有交款的票据。第三人持该票据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系该单位职工的证明,向辉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并办理了房产证。经审查第三人并非该单位职工,故法院以被告主要证据不足,权属审核不严为由判决撤销了被告给第三人办理的房权证。
(二)超越职权范围违法行政案件时有发生。一是办理了不属于或超越自已行政地域管理范围的案件。二是行使了不属于自己部门行使的监督处罚权。三是下级部门行使了上级部门的职权。如:李某诉公安局巡警队员强行拦截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行政案件,根据《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规定“经出示证件,可以检查涉嫌车辆、物品和有关证件,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在逃犯,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原告驾驶无证照摩托车,为逃避检查逆向行驶是错误的,但被告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属“在逃犯”等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采取危及行车安全的方式强行拦截原告摩托车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作出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的判决。
(三)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混乱。有些行政机关因对具体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掌握的不深不透,在对某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引用法律、法规、条款混乱,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如该院审理的某乡政府申请执行一批土地承包行政申请执行案,因该乡政府的行政决定没有引用法律法规条文而悉数被裁定不予执行,给乡政府的工作造成了很大被动。
(四)违犯行政执法法定程序。一是本应立案处理的案件不立案。行政机关的办案人员以为立案麻烦,处理周期长,把本应立案查处的案件变为现场处罚,一罚了之,并认为“被处罚人同意交罚款,现场处理,干脆利索”。二是不对当事人交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疏漏了交代被处罚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三是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向当事人告知享有的权利。由于《行政处罚法》实施时间较短,有的行政机关办案人员操作不熟练,本应在处罚决定下达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没有告知。还有的执法人员根本不知道《行政处罚法》中的告知程序。四是不按法定程序送达法律文书。如有的行政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未成年的子女;有的行政机关将法律文书留置送到当事人邻居家里,有的行政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放在当事人的汽车驾驶室里作为留置送达。以上做法都是不合法的送达方式。五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逾期申请执行,致使该具体行政行为失去法律保护。
(五)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个别行政机关执罚任务与执法人员的工资奖金挂钩,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如有的案件违法事实较轻,却实施了重处罚。同样的违法事实,甲受到了严厉的处罚,而乙却平安无事。还有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本应该严惩的,可因某种因素的干扰,从轻处理或者不了了之。
二、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掌握不准。近年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比较注重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但执法人员对法律一知半解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这在乡镇一级政府表现得尤为突出。有的执法中只知道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至于应当适用哪个法律条款,如何掌握处罚幅度却不明确,有的甚至当了被告还不知怎么回事,直到败诉才弄明白原因。
(二)长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如有的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罚时,不下功夫收集有关证据,不注重调查研究,往往是言出法随,主观随意。
(三)工作作风不扎实、不深入。突出表现是有的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处理违法行为时,不愿对证据作深入调查和分析,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便草率作出处罚决定。
(四)有些执法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目前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结构不尽合理。知识化、专业化程度不高,外行多,内行少,这也是主要原因。
(五)个别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全局观念、宗旨意识不强,角色错位。表现为该本部门管的不管,不该本部门管的管了,该处罚的不处罚,不该处罚的处罚了。
三、依法行政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观念,增强执法意识。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执法机关,它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享有广泛的行政权,它凭借着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进行各项行政管理活动。因此,行政执法部门一定要转变观念,增强执法意识和提高执法水平,自觉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执法人员在任何时侯,任何情况下都要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正确处理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关系,摆正法制的位置,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彻底杜绝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显失公正和消极不作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行政机关应根据本部门业务培训情况,要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举办内部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班,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等,熟练地掌握和执行法律法规,严格按法定的程序办事,对新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对在行政机关从事专业性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使之精通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三)行政管理机关应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法中增强工作责任心,多做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坚决避免冷、横、硬、推的衙门作风,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
(四)行政执法部门的首长应有较强法律意识和较高的法律水平,工作中自学带头,做到依法办事。对行政执法活动要从严要求,严格把关,尤其对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更要直接过问,切实负责,务求做出合法、公正的裁决。
(五)法院要严肃执法,提高审判水平。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依法作出公正裁决,该维持的坚决维持,该撤销的一定要撤销,决不姑息迁就。同时,法院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行政机关改进执法活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或执行行政非诉案件时,如发现行政机关的错误,除了公正裁判予以纠正外,还要适时发出司法建议书,帮助其改进执法活动。
(六)加强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执法监督职能,通过其定期不定期地视察检查,通过其定期听取和审议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报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也要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以及新闻媒体,发现和解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