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租车之名,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后,再虚构车辆为其亲戚所有然后将车抵押出去,骗取他人钱财。12月11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在延津县城关镇南大街被害人张某某开设的“某某汽租商行”签订租车协议,租走一辆车牌号为豫GZ****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后被告人王某甲称该车为其亲戚所有,并将该车抵押给韩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多次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归还车辆,其一直推辞,至今未归还汽车。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39944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协议,将该车以40000元价格转让给被告人王某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