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法院立足服务和谐社会这一主题,坚持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不断强化调解意识,今年以来,该院更加注重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探索出一条“全面、全过程、全员化、全方位”的“四全”调解机制,不断完善该院已经形成的大调解格局,大量矛盾纠纷被调解处理,真正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
一、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力求调解渗入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审判,形成“全面”调解格局。
在延津法院,不光是民事案件,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只要是法律允许调解的案件,该院都注重找准平衡点,实行“全面”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中,延津法院借鉴民事调解经验,在利益衡量上找准平衡点,在策略上讲究“稳、准、快”,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在行政审判中,推行了以“诉前指导、诉中引导、诉后沟通”为内容的行政协调机制,找准“官民”和谐的平衡点,促成案件和解。
二、力求立案、审判、执行环节前后衔接,形成“全过程”调解
对于每一起案件,延津法院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送达、保全、开庭、执行等案件流程的全过程,并将立案调解率、送达保全调解率、当庭调解率、执行和解率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探索出庭前、庭上、庭后三步“链式”调解机制,层层衔接,环环相扣。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在立案环节就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利用送达保全、调查取证和证据交换等环节继续调解。仍旧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转入庭上调解,在开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庭审功能,进行“面对面”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法律、明确责任、分析利害。通过加强庭前、庭上调解,使大部分案件能够得以调解结案,对当庭还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在裁判之前,不放弃最后的努力,通过运用计算成本、借助外力、案例提示等方法,促成庭后调解。执行环节采取情感沟通、教育疏导、威慑施压等手段文明调解,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每一个机会、每一个环节都不放过的全过程调解,使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都握手言和,实现了息诉止争。
三、要求包括院长在内的全体法官都要参与调解工作,形成“全员化”调解
为适应“全面、全过程”调解要求,延津法院在进一步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第一责任的同时,将调解责任分解到参与案件处理的每一个岗位和人员,做到从院长到一般工作人员人人有责任,人人有任务。立案送达人员能化解的纠纷不推给审判人员;审判人员调解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积极配合;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庭长、院长帮助做工作,在全院形成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调解工作合力,确保实现案件“全方位、全过程”调解,全面发挥“大调解”机制的积极作用。为了让法官们更加系统地掌握调解方法,更加灵活地解决好纠纷,延津法院通过不定期开展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使法官学会感受、学会倾听、学会沟通、学会说理,把握法理与情理的结合点,寻找情、理、法的最佳切入点,努力提高调解水平。
四、致力于村民调组织、乡矛调中心、乡镇政府、县群工部的配合,形成“全方位”调解
为避免老百姓发生纠纷找不对地方,或长时间在其他部门中周转,延津法院充分发挥民调网络作用,积极疏通救济渠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老百姓发生纠纷首先就近找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对经过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确认;对调解不成的案件,或及时与法庭联系,或告知当事人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诉讼救济渠道的畅通,最大限度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启蒙阶段。
健全人民调解网络。延津法院与各个乡镇村庄的民调组织积极配合,搭建民调组织与人民法庭联系的桥梁。该院先后在5个人民法庭建立了辖区人民调解委员名册档案,将各人民调解组织的基本情况、委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输入微机,建立了定期联系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委员座谈会,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多年来,全院法官自觉把调解作为首选和最佳结案方式,使该院的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撤率一直处于全市法院前列,多次受到上级法院的表彰,连续五年被该县人大常委会命名“人民满意的法院”,今年上半年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76件,审执结698件,结案率90%,民商事案件调撤率7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撤率87%,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