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壮年男子多次与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导致该幼女怀孕。2009年7月14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耿瑞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雨虹3488.3元。
被告人耿瑞,现年31岁,新乡市某保安公司保安,平时爱上网聊天。
2008年5月的一天,耿瑞在网上结识一位叫张雨虹(1995年5月20日生)的女孩,因聊得很投机,双方就相约见面。见面后耿瑞得知张雨虹系新乡市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还未成年。
两人认识没几天,耿瑞就把张雨虹带到新乡市红旗区南大街58号4号楼自己的家中,与张雨虹发生性关系。并多次带张雨虹到其家中,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9月份。期间,耿瑞还带张雨虹一起与他的朋友吃饭、喝酒,并向外人称张雨虹是自己的妹妹。
2008年11月张雨虹的家人发现其竟然怀孕两个多月,就逼问她原因,张雨虹即把与耿瑞交往的经过原原本本告诉了父母,其父亲在非常生气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女儿的声誉,打电话想与耿瑞私了,但耿瑞避而不见,且不承认张雨虹怀孕与已有关。
气愤的张雨虹父母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即委托鉴定部门对张雨虹腹中的胎儿进行DNA鉴定,(2008)66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耿瑞是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2009年1月12日被告人耿瑞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公安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瑞奸淫幼女,致使幼女怀孕,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除被告人外其余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