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上午,原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自诉人吕某枝等三人诉被告人李某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全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首起判决。9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以及群众代表组成人民观审团旁听庭审,11家省市县媒体应邀到场进行采访报道。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吕某枝、娄某、娄甲诉被告人李某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阳县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原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某东赔偿原告吕某枝、娄某、娄甲112000元。该判决书于2014年4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9日自诉人吕某枝、娄某、娄甲向原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4月23日,原阳县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李某东送达了(2014)原法执字第205号执行令,被告人李某东在执行令限定的履行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因拒不履行(2013)原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原阳县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原执字第205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东罚款10000元,2014年7月3日向李某东送达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并依法对李某东司法拘留15日。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东书写保证,待其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胜诉后,主动将保险理赔款交到原阳县人民法院。后原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得知,2014年8月26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就原告李某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禹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协议于2014年9月24日将10万元赔偿款汇入被告人李某东委托代理人牛某卡号为6223482058440186472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上,该款于2014年9月27日被牛某取出,交给被告人李某东。2015年7月、8月,经原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被告人李某东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112000元赔偿款。
另查明,在得知被自诉人吕某枝、娄某、娄甲指控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已到法院立案后,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东与自诉人吕某枝、娄某、娄甲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自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3344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东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不报告财产,被处罚后仍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李某东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东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一审判决宣告前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履行赔偿款,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新乡市中级法院、原阳县法院及全市各基层院执行局领导就如何开展拒执罪自诉工作进行了座谈。
为了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提升群众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知晓度,原阳县法院还在庭审后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该案主审法官李卫芹通报了审理经过,执行局政委罗斌通报了2015年原阳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并就媒体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