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违约纠纷防止机械司法

发布时间:2009-07-15 06:58:41


    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意见》指出,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说,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责任编辑:景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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