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最近手头不宽裕”,过惯了富裕日子的刘金龙以做生意为由,持假房产证作抵押,用已经卖与他人的房子相继骗取三人共计十万元。10月20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刘金龙以做生意拉土方,急用钱为由,用房产证作抵押向侯某某借现金40000元。当时刘金龙先支付了三个月利息3000元。事后侯某某怎么都联系不上刘金龙。案发后,刘金龙的家属归还其现金10000元,他对刘金龙表示谅解。2015年4月18日下午,刘金龙以做生意为名,用房产证作抵押向张某借其现金40000元。张某扣下两个月的利息2400元,将376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刘金龙。2015年8月6日下午,刘金龙以信用卡到期需要还款为由,用房产证作抵押,向周某某借现金二万元。刘金龙给他打了个借条,并承诺五天之内归还。后经多次催要,刘金龙只归还其利息5000元,就不接手机了。后周某某发现刘金龙提供的房产证是假的,就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金龙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金龙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属退还被害人部分款,取得了被害人侯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金龙已将所诈骗的大部分赃款挥霍,无法归还受害人,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延津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