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决算单位构成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部门主要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第二审案件;
2、依法审理不服全市两级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3、依法办理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4、依法审判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6、监督、指导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8、依法办理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赔偿案件;
9、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0、负责本院、指导基层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基层法院机构编制工作;领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11、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12、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
13、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14、协调、指挥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统一行动;
15、完成应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第二部分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201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的预算执行按照新乡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进行,编制的决算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总体规范、真实、合法。
上年结转和结余3165.19万元,2014年度收入6548.28万元,经费支出6721.93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991.54万元。
二、2014年度收入情况
2014年度收入6548.2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6524.36万元,其他收入23.92万元。
三、2014年各项支出说明
2014年度支出6721.9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698.0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669.9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257.33万元,基本建设支出:1838.39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58.25万元。
四、“三公”经费决算说明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2014年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出国(境)团组1个,共计1人次,共发生因公出国(境)费用6.39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降低36.1%, 2014年出国经费严格控制在年初部门预算内执行。
2014年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购置公务用车,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1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169.97万元,用于支付单位车辆燃油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同比下降21.70%。原因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尽量减少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同时严格控制公车使用范围。
2014年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接待费为34.93万元,用于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与去年同期相比降低32.83%,原因为我单位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尽量减少公务接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