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预防和制止家暴工作中应有作为

  发布时间:2015-10-10 17:55:50


    常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由于处理家务纠纷工作量大而成效微小,有关部门往往退避三舍,致使受害者往往告状无门,导致家庭暴力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家庭暴力涉及千家万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群策群力,群防群治,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更是首当其冲,责无旁贷,应该对症下药,积极应对。

    在当前反家庭暴力法尚且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法院应坚持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践行八大举措,切实有效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思想影响,在一些审判人员观念里,对家庭暴力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因而在处理家庭暴力纠纷案件时,往往希望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是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法院审判人员必须杜绝这种陈腐的思想观念,要将“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犯罪、妇女不应忍受任何暴力、社会不能容忍暴力”,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观念内化于心,始终紧绷受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保护这根弦。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首先对修订后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各地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定》进行广泛宣传,使群众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间关系的有关规定,使施暴者认识到家庭暴力也是违法犯罪,也要受到应有的惩罚。提倡男女平等、互相尊重的全新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其次要大力宣传《宪法》中有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观点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培训、以案说法等形式,不断强化受害者的正当防卫、法律诉讼等自我保护意识。

    三是发挥审判职能。与公、检、司加强配合,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应当依法受理,不互相推诿,对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受害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全方位、高质量地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同时加强与妇联组织配合。在妇联选任多名人民陪审员,共同成立的妇女维权合议庭,加强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力度,加大对妇女、儿童维权。

    四是组建家事法庭。由于家庭暴力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适用法律的不便操作性,以及其他各方面的负面影响,使得家庭暴力纠纷往往难以得到妥善解决。为了打破传统的家事观念,引起社会对家庭成员权利与义务的重视,有效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法院可积极开设家事专门法庭,选派具有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经验的审判人员,以专门化、专业化的审理方式保障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权利。法院要对专司负责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人员,加强心理学、社会学、婚姻法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加强处理此类案件的能力。

    五是引导证据观念。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里,家庭内部事情普遍被看作是一种个人隐私,公众对此往往“视而不见”,具有隐秘性,取证具有困难性。一些受害妇女囿于各方面因素所限,取证意识和能力不强。为此,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要通过法律释明的方式引导受害妇女用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取得证据,告知其保留由医生作出的诊断证明,或由家人和邻居出具证言,作为认定遭受家暴的有力证据。

    六是加强调查取证。现代诉讼观念强调“谁主张谁举证,一步到庭,当庭举证”,法官调查取证观念不断弱化。由于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时,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出现权利行使障碍将导致不应有的败诉时,法官应当以职权介入以支持诉讼上的弱者。要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受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后,应主动向当地妇联、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调查有关情况。

    七是制定反家暴法规。家庭暴力对家庭和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越来越被全社会所重视。各级法院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和被侵害方的权益,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为禁止家庭暴力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积极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打击提供了可操作的规定。

    八是建立长效机制。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引导整合本地、本社区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特别要凝聚一支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促进社区平安的人力资源队伍,积级担负起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发挥社区妇女维权站、法律志愿者队伍的工作热情,使维权系统的作用更趋完善,使家庭暴力在初发阶段及时得到阻止。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

责任编辑:朱新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