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希望和未来,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犯罪预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应认真贯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尽可能多适用非监禁刑,即多判处缓刑或罚金刑,给其创造重新做人的机会。其次,设立帮教考察法官,负责对起诉到法院的少年被告人案件进行庭前调查,找准教育挽救的“感化点”,为庭审法官提供庭审注意事项和量刑参考意见。同时负责做好判处缓刑的少年被告人的跟踪帮教工作,建立帮教制度和帮教档案,对少年犯进行长期有效的跟踪帮教,促进其彻底改过自新,避免重新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有着较大的特殊性,量刑如何根据个案情况,依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在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以实现刑罚的预防效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现实的问题。下面,我就本院近三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及量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总结审判实践,对规范未成年人量刑平衡问题发表几点看法。
一、犯罪情况
我院2006年至2008年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290件301人。其中,2006年58件64人,2007年77件80人,2008年155件159人。三年判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抢劫犯罪90件93人,盗窃犯罪105件108人,故意伤害犯罪30件32人,强奸罪28件30人,寻衅滋事罪8件8人,非法拘禁罪2件2 人,抢夺罪5件5人,交通肇事罪7件7人,破坏电力设备罪4件4人,妨害公务罪4件4人,伪证罪1件2人,诈骗罪2件2人,破坏生产经营罪1件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件1人,拐卖儿童罪1件1人,敲诈勒索罪1件1人。这些未成年犯罪人中,14岁至16岁51人,16岁至18岁252人,男性297人,女性6人。
(一)犯罪特点
上述犯罪情况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分子平均犯罪年龄降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所占比例增加,特别是在校中学生参与犯罪活动强化了这种趋向。
2、犯罪形式团伙化。哥们义气,拉帮结伙,三五成群纠集一起,进行共同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占未成年人犯罪的80%以上。
3、犯罪方法成人化。初出茅芦的少年犯罪没有畏惧感,犯罪手段凶残,犯罪经验老道,犯罪有预谋,工具有选择,犯罪方法成人化,体现出成年人“老手”作案特点。
4、犯罪类型集中化。未成年人犯罪以侵财暴力为主,抢劫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6%,盗窃犯罪占18%,故意伤害犯罪占12%。
5、犯罪对象弱小化。以大欺小、以强凌弱,选择脆弱的学生为犯罪对象容易得逞,犯罪成功率高,抢劫中小学生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问题。
6、犯罪类型多元化。由单纯的侵财型犯罪向暴力型、智力型犯罪发展。犯罪类型已经触及到刑法的16个罪名。
(二)犯罪原因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犯罪原因多种多样,有自身原因,也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原因,未成年人犯罪正是下列这些不良诱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1、自身原因。未成年人模仿性强,好奇心强,辨别是非能力弱,自我控制能力弱。这种两强两弱的个性特点,受外界干扰诱惑后很容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追求物质享受的攀比心理,容易诱发未成年人侵财犯罪;报复心理、争强好胜心理,容易诱发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
2、家庭原因。家庭教育缺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得不到保障,极易走上歧途。犯罪的大多数未成年人处于学校不管、家庭不问的境遇。有的父母离异或两地分居,子女享受不到正常的父爱母爱,导致性格缺陷沾染恶习;有的外出打工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子女,子女得不到家庭的温暖,生活无着落,放任自流,是非不分,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3、学校原因。学校教育失衡,教书育人指导思想出现偏差,重智育,轻德育,片面强调升学率,放松了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忽视了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青少年在成长中偏离了正常轨道。有的学生人格不健全,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生活失去自信心和进取心,受外界不良影响,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学生心理不健康,性格叛逆,辍学流入社会,纠合闲杂人员,成为社会“垃圾”,最终跌入犯罪深渊。
4、社会原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免疫力差,容易吸收不健康的东西。当前,影视、书报、网络及其它音像制品、文化娱乐传播媒体无限制无选择无管理充斥社会、充斥市场、充斥青少年活动空间,暴力、色情等低级庸俗东西直接毒害着青少年。适合于青少年的正常场所被挤占,青少年活动无去处,部分唯利是图的人利用未成年人的幼稚和好奇,把青少年作为猎取对象,开僻游戏机厅、歌舞厅、网吧,使青少年沉迷其中,不思上进。
二、量刑情况(表格略)
辉县市人民法院2006年至2008年判处未成年犯301人。未成年犯中,共计判处有期徒刑194人,并处罚金15人。其中500元2人,1000元56人,2000元17人,3000-5000元116人,5000元以上25人。
(一)量刑特点
上述量刑情况显示,未成人犯罪的量刑体现了轻缓化,具有下列特点:
1、量刑轻刑化。绝大多数宣告刑低于法定刑的中线,大量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比如,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绝大多数属于普通的抢劫罪,其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的中线为6.5年。在判处的93名未成年普通抢劫犯中,法定刑中线以上处罚的有20人,中线以下处罚的10人,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61人,占未成年人抢劫犯的70%左右。又如,未成年人盗窃犯罪绝大多数盗窃数额巨大,其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的中线为6.5年。在判处的108名未成年人盗窃犯中,在法定刑以上处罚的5人,其他盗窃犯全部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占未成年人盗窃犯的95%。
2、缓刑比例逐年升高。适用缓刑46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16%。其中,2006年适用缓刑8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13%;2007年适用缓刑11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13%;2008年适用缓刑27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1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18人,占该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的40%;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适用缓刑26人,占该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的1.2%。
3、罚金数额不等。未成年人抢劫、盗窃犯罪基本上都采用了并处罚金刑,处罚的金额不等。其中,抢劫犯罪判处罚金93人,罚金500元的1人,罚金1000元的24人,罚金2000元的7人,罚金3000-5000元的36人,占未成年人抢劫犯总人数的38%,罚金5000元以上的25人。盗窃犯罪判处罚金108人,罚金500元的1人,罚金1000元的15人,罚金2000元的10人,罚金3000-5000元的58人,占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总人数的78%,罚金5000元以上的14人。
4、适用短期自由刑比例较大。在判处的303名未成年人被告中,判处拘役的40人,占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比例为13%;判处管制的4人。这样,既教育了被告人,又避免刑期过长,与成年被告人交叉感染,避免二次犯罪,且能够使被告人树立起足够的信心,体会到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促使其好好改造。
5、附加刑比例逐年增高。2006年判处罚金的未成年被告人为2人;2007年判处罚金的未成年被告人为5人;2008年判处罚金的未成年被告人为7人,比例逐年增高。这样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使其人生档案中不留下污点。
(二)量刑作法
未成年人可塑性强,但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如何根据个案情况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体现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而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是我们必须考虑和解决的问题。我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具体作法是:规范量刑幅度,细化量刑情节,合理裁量刑罚。
1、全面把握量刑情节。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存在很大的个体差异,要准确把握其社会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程度,必须认清其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各个事实因素,量刑时对这些因素灵活运用,体现未成年人刑罚的个别化。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必须全面把握未成年人量刑情节,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量刑因素。一是法定情节。从轻或减轻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较大。比如,自首情节12人,其中10人适用了缓刑,缓刑适用率为83 %,还有2人适用了拘役。又如,立功情节5人,4人全部适用了缓刑,缓刑适用率80% 。从重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因案而异。累犯10人,均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多次抢劫30人,均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酌定情节。适用初犯量刑情节280人,相对于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总数来说,适用率为90%;适用悔罪量刑情节298人,适用率为96%;适用“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量刑情节300人,是适用最多的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率为98%。
2、合理权衡情法冲突。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群特殊的犯罪主体,我们如何根据个案情况权衡情法冲突,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是必须解决的具体问题。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具体量刑时,要避免成年人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造成的不适应性,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情节因素,在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利益需要和社会利益需要三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中寻求平衡点,注重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同时,防止从宽原则和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原则在适用中走向极端。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一是轻微刑事犯罪宽缓处理,如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在民事部分调解的基础上,98%适用了缓刑或管制刑罚,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二是严重刑事犯罪中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必须依法认定,严中找宽;三是非犯罪化处理,对犯罪情节很轻,数额很小的案件,不以犯罪论处;四是对构成犯罪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非监禁刑,如我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对其中的两名在校学生,依法适用了免于刑事处罚,使他们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五是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办案,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受到刑罚处罚。我们在具体量刑过程中,首先要将某类犯罪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予以罗列,然后将该类犯罪的法定刑量刑幅度按照量刑情节划分为高、中、低档,最后根据未成年犯的各种量刑因素在各自的幅度档次内量刑。
(三)量刑存在的问题
1、对法定刑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把握不够准确,标准不统一。对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究竟是从轻还是减轻,每个法官的判断尺度不一,作出的量刑幅度不一。对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上能否连续适用减轻处罚,减轻两个档次,各地做法不一,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我院的做法比较保守,对于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如果同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时,也仅仅是在法定刑的最低幅度内量刑,而不敢大胆突破法定最低刑,在更低的量刑幅度内量刑。这样,没有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罪行相适应,更不能很好地与成年被告人区分开来。
2、缓刑适用不规范。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的前提是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这就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出庭或其所在的社区矫正机关、学校出具审前社会调查材料,但是由于部分未成年犯罪人是外地人或其父母在外地打工,无法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导致这部分未成年人即使主观恶性不大,由于没有有效机构监管而无法适用缓刑。此外,社区矫正机关或学校出具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证明,其有效性也存在疑问,部分未成年人的家长为了使其子女免予监禁,常常找到相关组织在没有进行认真调查的情况下出具证明,甚至出具完全不符合事实的虚假证明,这样的证明虽然可能使未成年犯罪人获得缓刑判处,但后继工作却无法开展。在现有条件下,很难每案都亲自赶赴未成年犯居住地调查了解其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也很难了解其平时表现、家庭状况等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判决依据的可靠性,从而可能导致缓刑判决的失败。
3、罚金刑适用不规范。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比照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体现轻缓化,从轻、减轻的幅度不适宜、不规范。一是以罚代刑或以刑代罚。缴纳罚金多,判处较短的自由刑;缴纳罚金少,判处较长的自由刑。自由刑和罚金刑并处时,两者之间换算关系随意,没有统一标准。二是判而不缴。犯罪人对罚金刑持消极抵抗态度,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人不愿缴纳罚金,极少数有缴纳能力的犯罪人也不愿缴纳罚金,使罚金刑成为空判。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缴纳罚金绝大部分为其父母或近亲属代为缴纳,罚金数额过重无疑会给他们带来沉重的负担。
4.非监禁化方式单一。判处未成年人犯的非监禁方式过于单一。实践中,对未成年犯判处非监禁刑大多适用缓刑,很少考虑适用管制和单处罚金刑等方式。我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判处管制的4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1%;判处罚金的15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5%。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刑化、非刑事化、非监禁化是当前国际上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司法保护的趋势。非监禁刑的目的是避免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交叉感染,便于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教育,预防其再次犯罪。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差异很大,矫正方式应该根据个体差异制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非监禁化刑罚措施必须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不能走单一化道路。我们对未成年犯的处罚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一贯表现及罪后表现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适用不同处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