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替大舅哥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靳某被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发布时间:2009-07-14 08:22:35


    34岁的河南省辉县农民张某无证驾驶,因违法驾驶导致一人死亡。事后,张某因没有驾驶证,害怕加重自己的罪行,给妹夫靳某打电话,让有驾驶证的靳某出面为其“顶包”。

    7月13日,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辉县市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顶包”的靳某也因包庇罪同时被判处管制一年。

   2007年3月7日下午,张某无证驾驶一辆银灰色的捷达小轿车行驶至河南省辉县市峪河镇四街村时,撞上同向一名骑自行车行驶的人,致该人严重颅脑损失,经峪河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无证驾驶,害怕加重处罚的张某,急忙给家里打电话,让他父亲和妹夫靳某到峪河镇医院。然后,张某开着肇事捷过车,靳某开着自己的捷达车一块来到峪河街上的一修理部,把张某车上的引擎盖、前挡风玻璃换到靳某车上,把靳某车上的引擎盖、前挡风玻璃换到张某车上。换好后,张某开车回到医院,靳某开车往事故现场,接着报了案,靳某替张某顶替并向公安机关作出虚假供述。事后经辉县交通大队认定,靳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死者家属指认,2007年4月24日,张某和靳某到交通队投案自首,承认了两人设计顶包欺骗公安机关的真相。辉县市交警大队又一次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大队调解,张某赔偿死者家属128000元。

   辉县法院认为,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靳某明知他人犯罪,仍然替其顶罪,其行为也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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