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法院工作新常态

  发布时间:2015-09-25 17:48:08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可以说是司法新元年,同时也是在这一年,我国的法治建设在与经济建设一起步入不同以往的“新常态”。

    当下,我国经济已经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相叠加的新阶段,如何将社会发展调整到合适的“挡位”,安然度过“三期交叠”的危险期,需要我们牢牢把握新常态。就法院审判论,以这样的“新常态”透析当下现实,释明发展阶段,把握政策走向,展望改革目标,无疑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以民意为导向,回应人民的新期待,是法院工作新常态的鲜明特征之一。近年来,我们清楚地看到,以民意为导向的司法理念主导着司法机关。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众对哪里呼声强烈,司法的利剑就会指向哪里。从出台规范网络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到公布严惩环境违法犯罪的司法解释;从出台防范冤假错案的规定,到公布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意见,法院工作积极关注民生,主动回应民意正在常态化、制度化,民众对法院的信任度不断提高,法院公信力不断提升。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六个决不”:决不让国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决不让网络成为法外之地;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决不允许对任何人法外开恩;决不允许对当事人诉求相互推诿;决不允许让群众为立案来回奔波。每一个“决不”都是对民众心声的回应,每一个“决不”都是对公众期待的承诺。以民意为导向积极推进司法工作,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新常态。

    加强权力制约、自我纠错是法院工作新常态的鲜明特征之二。在过去的两年中,错案纠正是备受新闻媒体关注的话题。从平反张氏叔侄案,到彻底纠正呼格案,每一起错案的平反都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但事实上,这些个案的平反远非司法错案纠正工作的全部,相当一些潜在的冤案、错案都通过正常司法程序得到纠正,避免了悲剧的发生。最高法在工作报告提到,“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其中纠正一批重大冤假错案”。这1317起案件,正是法院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生动体现。

    纠错并不仅仅意味着平反冤案,更体现为以健全完善制度和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冤案。当错案纠正工作从集中清理变成加强制度对权力的制约时,司法纠错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新常态,

    自我完善、自我创新是法院工作新常态的鲜明特征之三。司法实践永无止境,司法制度自我完善与自我创新也就永无止境,司法改革是司法自我完善、自我创新的强大动力来源。在两高工作报告中,司法改革都是引人关注的亮点,而且两高报告不约而同地分别把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作为改革的重点。两者不但目标明确,而且方法也有相近之处,即以去地方化排除权力对司法的干扰,保证司法权力依法、独立、公正地运行。司法改革积极推进、效果初显,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新常态。

    法院工作的新常态,折射出法治建设的生动景象,也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新常态之“新”。何谓新常态?新常态之“新”,意味着不同以往;新常态之“常”,意味着相对稳定,虽求新,但不弃承续,更兼光扬。回顾党的十八大后,国家昌言法治,司法改革甩开大步,种种新为、新貌、新象,可冠之以司法新常态。在这样的队列中行进,法院工作者当心存承继传统的恒常之念, 此“常念”应为须臾不丢的安身立命之根。如果这一切皆可谓之“新常态”,那么需要更多的是,代代相继并发扬这样的“常”。新常态蕴藏着新机遇、新作为,但实现新跨越,步入新境界,绝非马入平川、船入顺流,通畅一路。行进的路上还须敢涉风险,勇闯险滩,走向新天地。目前法院改革已界关隘,当把握新常态,紧抓新机遇,保持定力、精准发力,消解新问题、化解新风险,应是每个法院工作者身处新常态的不二选择。

责任编辑:朱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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