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获嘉县法院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调,有效打击“拒执”犯罪,取得良好效果。目前,已以涉嫌构成“拒执”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审查4人,其中,1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7月,获嘉县法院受理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及两名合伙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查封了其合伙经营的“获嘉县华炎铸件厂”部分财产,交由张某某保管。同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等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矿石款180440元。
2013年3月,原告郝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在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已与其父张占保擅自将该被查封财产:炼铁炉1个、除尘器5个、小地磅1个等以6、7万元的价格进行变卖,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张某某、张某某先后被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犯罪,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9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犯罪,张某某被逮捕。今年1月14日,获嘉县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该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张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执行人郭某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被法院判决赔偿附带民事原告郭某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2451.91元。进入执行程序后,郭某文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2014年11月,该以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罪被移交公安机关。今年5月25日,慑与法律威严,郭某文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顺利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韩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进入执行程序,期间,法院多次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并司法拘留一次,但其仍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绝履行义务,2014年11月,该以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罪被移交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