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汽车走进千家万户,而且随着汽车保有量越来越高,到处都是人、车。由此,无形中使人们感动情绪烦躁不安,稍微一刺激就点着火了。而一些市民的心理容量长期处于超载状态,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社会问题,甚至酿成刑事案件。2015年8月10日上午,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路怒”引发的刑事案件。
2014年7月16日17时许,张明军的妻子王曦驾车从新乡市胜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孟营市场附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骑电动车的姜明明险些发生刮成。后来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姜明明上前扇了王曦一耳光。这一幕正好被前来找王曦的张明军看到。看到妻子被打,张明军上前与姜明明厮打。这时与姜明明同骑一辆电动车的王亮亮想参与厮打。张明军就到王曦的车里拿了一把汽车固定轮胎摇把来回轮。无意中击打到姜明明头部和右腹部打伤。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明明右侧第9、10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曦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后张明军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张明军与姜明明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姜明明各类经济损失55000元,取得姜明明谅解。后来,公诉机关指控认为张明军的行为已构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依法判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明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明军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明军故意伤害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存在过错,案发后张明军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好。本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明军管制一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