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困难实施盗窃的李钢于作案一年半后终于伏法,2009年7月8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刚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现年34岁的李钢初中毕业后一直无业,1993年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1年2月刑满释放。
2007年7月13日凌晨,一直生活无着的李钢在街上闲逛,以期发笔横财,他走到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与友谊路交叉口西被害人宋某的饭馆时,发现饭馆尚未打烊,店主宋某却因劳累正在熟睡,即上前盗走其现金1100余元、联想牌黑色手机一部即软盒红旗渠香烟10余盒,总价值1120元。这次作案后一直逍遥法外的李钢终于被人举报,于2009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