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跑操门牙磕断 法院判令学校负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09-07-10 08:23:31


    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小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7月8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新乡市第三十一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齐笑笑4759元,驳回齐笑笑其他的诉讼请求。

    2007年12月14日在学校课间跑操时,五年级小学生齐笑笑意外绊倒,致使两颗上门牙断裂,当时班级无老师在旁边带队。事故发生后学校通知本案第二被告王林的家长随同去医院为齐笑笑看病,学校也参与了对此事的处理。但后来原告经与学校和双方家长就赔偿事宜商量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齐笑笑的法定代理人诉称,2007年12月14日在学校跑早操时,同班男同学王林突然下蹲,将齐笑笑绊倒,致使她两颗上门牙断裂,当时班级无老师带队,出操的路面也凹凸不平。经与学校和王林的家长商量无果,故诉致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医疗费、牙齿安装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0000元。

被告新乡第市三十一中辨称,学校从未跑过早操,当时并非王林将齐笑笑绊倒,而是齐笑笑自己不慎跌倒。事发时该班主任因公外出学习,代理班主任刘新看班,且学校为新乡市一类学校,不存在出操场地凹凸不平现象。

    被告王林辨称,我父亲接到学校老师电话赶到学校,见到齐笑笑并无大碍,只是嘴有点肿,后来因未了解事情情况,齐笑笑的母亲让在病历上签字,我父亲就随手签了,后来才了解到是齐笑笑跑步时自己不慎摔倒,并非王林绊倒,这只是一个意外事件。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校期间因跑操时发生意外造成其两颗上门牙断裂,事故发生时因无老师在旁边带队照顾,对该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没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事故发生系被告王林将其绊倒所致,故其要求王林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治病共支出3759元,精神抚慰金因原告未评残故本院酌定为1000元,两项共计4759元。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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