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多次伙同他人盗窃,父亲深明大义,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儿子抓获,2009年7月7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静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8月至10月期间,25岁的被告人王静民伙同冯某(未满16周岁)在辉县市网吧门口、饭店门口、厂矿门口共盗窃二轮摩托车5辆,手机一部,价值共11120元。2008年10月,被告人王静民的父亲发现了儿子有犯罪嫌疑,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帮助公安干警将儿子抓获。被告人王静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其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帮助抓获被告人,按照法律规定,视为被告人自动投案,其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遂减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