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点”红砖砌院墙 稀里糊涂进牢房

  发布时间:2015-04-30 15:26:29


    骑三轮“拉点”红砖砌院墙,多拉快跑满头大汗也没几趟。怎就成了盗窃犯,稀里糊涂进牢房。嗨,那个悔呀!4月29日,封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

    被告人叫赵某,男,53岁,小学文化,封丘县农民。因涉嫌盗窃,2015年1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份,被害人朱某购置了30多万块红砖,放置在封丘县黄陵镇商业街工地道路两旁,准备建房使用。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28日期间,被告人赵某为自己家砌墙所需,先后五次骑电动车到该工地盗窃红砖,五次共盗窃红砖1720块。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570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将所盗物品退还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最后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计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被盗物品总价值为570元,按一般规定,达不到“数额较大”“1000元”的界定,够不成盗窃罪。但被告人一月之内五次盗窃,符合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的要求,属“行为犯”而非“数额犯”。所以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月之内五次盗窃盗窃的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朱新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