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化解“立案难” 打击虚假、恶意诉讼

  发布时间:2015-04-29 17:54:05


    4月2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5月1日起全市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敞开诉讼大门。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上明确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按照中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从5月1日起,新乡市两级法院将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的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

    对这些案件,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同时,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立案登记制不同于以往的立案审核制,”据新乡中院副院长田忠东介绍,两者的区别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其次,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另外,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也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另外,十八届四中全会还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行为的惩治力度。据立案一庭庭长史延丽介绍,立案登记制并非完全将立案庭变为“收发室”,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诉求,新乡中院还将加大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安排专职诉导员进行诉导,加强诉前调解、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责任编辑:朱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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