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致人死亡 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

  发布时间:2015-04-02 12:27:49


    “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时候,应该对其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日前,获嘉县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检察院机关提的出对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申请人陈某某强制医疗的申请。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后,该院受理的首例强制医疗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8日下午,流浪在外的涉案精神病人陈某某(男,35岁)回到家中,点燃鞭炮向妻子王某投掷,辱骂、追赶其妻子离开,并将家中部分物品点燃,后王某喊其叔叔、被害人陈某广前来制止。当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被害人陈某广在制止陈某某过程中,陈某某持刀将其胸部等部位捅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广系单刃锐器刺伤胸部,造成肝脏破裂致大量出血死亡。‍‍

    另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申请人陈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陈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责任编辑:朱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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