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厕所摔倒骨折 酒楼老板担责七成

  发布时间:2015-03-27 10:16:20


    酒楼员工在上班时间去洗手间,结果不慎滑倒,本以为并无大碍,休息休息就好,谁知疼痛难忍,到医院诊断后确认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期间酒楼老板支付了10000元费用后,拒绝支付其他费用,为此员工将酒楼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3月26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赵大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的70%,共计人民币78569.08元。

    赵大姐诉称,她是新乡市某酒楼一名员工,2013年10月9日13时许,其在工作时间去卫生间,因地面光滑,不慎摔倒,由于疼痛难耐便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16天。出院后,赵大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工作时间受伤的,酒楼老板应当适当赔偿自己的损失,可酒楼除了在其住院期间支付10000元费用,坚持不再支付其他费用。见和解无望,赵大姐一纸诉状将酒楼告上了法庭,要求酒楼赔偿医疗费1258.49元、误工费17300元、护理费两人112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480元、交通费230元、鉴定费700元、伤残补助金89592.12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共计141244.61元。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被告属于个体工商户,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原告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滑倒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考虑双方注意义务,原告承担百分之三十,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为宜。因原告自身具有过错,其主张精神抚慰金不当,法院不予支持。牧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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