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破解立案难 新乡营造最佳“第一印象”

  发布时间:2015-02-13 18:37:15


立案难是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六难三案”问题中的一大难,有人称之为:到法院打官司的第一道“难关”。现在,这一现象在河南新乡正发生着改观。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机制创新,规范立案工作,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群众立案“零门槛”日渐成为新乡司法工作的新常态。

找症结、下猛药,直击立案难

“在对待群众立案难问题上,措施不力,作为法院院长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早前召开的新乡中院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大会现场,因存在立案不规范、案件移转慢等问题,3位基层法院院长公开检讨。

“被请来听表扬多,这样公开晾‘家丑’我还是第一次看到。我对这种敢于正视问题、不护短表示敬意,也看到了纠正的决心。”参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刘志华这样感慨。该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周东方也坦言,到法院工作20多年来,对立案工作不力的院长如此“不留情面”还是第一次。

新乡中院院长袁荷刚提出,法院存在的立案难问题,其实集中反映的是法官的作风问题。立案环节事关“第一印象”。

围绕立案难问题,新乡中院采取多种形式,用两个月时间,广泛听取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找到了立案难问题的症结。

一份反映当前存在数十项立案难问题的清单很快出炉:

因年终结案率考核而迟延立案;两个以上法院具有管辖权而发生相互推诿不予立案;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欠缺;原告提供不出被告身份证上的信息,而不予立案;对不属于法院受理和管辖的案件只做简单答复就拒绝立案;因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困难,怕影响结案率而不予立案;以案件须经业务庭同意方能立案为由,拖延立案或不予立案;涉及拆迁、融资,当事人众多的诉讼案件,因比较敏感,怕惹麻烦,而将案件挡在门外……

“这些都是显性的立案难,还有一些隐性立案难问题也不能忽视。虽然立案庭将案件立起来了,但由于流程不规范导致案卷长期滞留,个别案件竟滞留100多天才转到业务部门,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田忠东说。

为此,新乡中院决定在全市两级法院开展“转作风、强管理、树形象”活动,从改进工作作风入手,强化制度约束,完善诉讼服务,提出解决立案难问题的一系列措施,该院出台了《关于纠正立案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十个不许”》,建立了立案难投诉机制,设立专门投诉电话,实行考核问责。

敞开大门、增值服务,清除立案“绊脚石”

“如果当天立不了案,就要在新乡住三天或先回北京,等节后再来立案。”从北京来新乡打官司的一家汽车清洗连锁公司法务总监于先生谈及来新乡中院立案的经历,还心存感激。

去年端午节放假前夕,他收集完证据已经接近下班时间,为了赶上节前立上案,起诉书都没来得及准备齐,就急匆匆赶到法院。

接待他的是该院立案庭年轻法官王玉霞。让他没想到的是,王玉霞不仅耐心接待了他,还推迟了下班时间,帮他复印诉讼材料,指导他先办立案手续,让其回头再转账支付诉讼费,免去了他一趟长途奔波。回北京后,于先生专门给法院寄来了一封感谢信。

改变的不仅仅是这些。从“门难进”到“敞开门”,新乡中院把深化立案“窗口”建设作为破解立案难的第一要务来抓,开展“立案信访窗口”创建工作,完善硬件,提升软件,将“立案大厅”统一更名为“诉讼服务大厅”,突出司法服务理念。

大厅统一设立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8大功能,对老弱病残孕、农民工、军人及其家属等当事人,还设立专门立案窗口,优先办理相关事宜。

过去,立案时经常听到的答复是“改日再来”、“等下周吧”,如今这种拖延态度严禁出现。作为一项纪律,特别要求对办理的立案事项全面推行立案首问负责制,“窗口”法官不得以下班为由中断工作。为遏制因卷宗移转不及时而造成隐性立案难问题,新乡中院专门规范了立案后案件移转流程,要求立案后当天录入微机管理系统,并将卷宗在5日内移转到业务庭。两级法院的案件立案卷宗移转率大幅上升。

“当立即立”渐成司法新常态

破解立案难,畅通诉讼“入口”,让新乡中院工作取得了实效。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去年1至12月两级法院共61302起案件,较上年增长22.55% ,审结51571件,同比上升22.71%。全部做到应立尽立,立案合格率100%,无一起立案投诉。在河南省委政法委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民意测评中,该院的群众满意度提升了4个位次。群众有案件“当立即立”日渐成为司法新常态。

为使纠纷能够得到实质性解决,新乡两级法院还探索走多元协调化解纠纷之路,着力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将阳光立案与民间社会调解有效结合,在诉讼服务大厅设有人民调解员、律师办公席,并专门邀请退休的资深法官一道“坐诊”服务,组成诉前调解中心。据不完全统计,近20%的纠纷在诉前得以化解。

尽管如此,新乡中院立案庭庭长史妍丽坦言,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并非所有的纠纷都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因此,在立案工作中,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纠纷依法不予受理。另一方面,由于现实生活中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决定了对一些纠纷单靠法院一家难以解决或者解决不了,必须依靠多方力量,采取多种手段才能妥善解决。

目前,新乡中院正在与市政府及其各个职能部门探索成立诸如医患纠纷、拆迁补偿、环境污染等诉前专门调解组织,力争减少立案压力,从源头化解纠纷,从而实现社会和谐有序治理。


责任编辑:原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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