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一些人面对金钱,也要经得住诱惑,只想着不劳而获,最终只会铸成大错。近日,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捡到信用卡不还,并疯狂消费1.2万元,最终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件。
初中毕业的张志刚到市里找工作,由于文化程度太低,他屡屡碰壁,忙活了一星期,工作也没个着落。身上的钱花的也差不多了,如果再不找到工作,他就得向家里要钱。张志刚准备坐公交车回出租屋,在站牌处等车时,他捡到了一张银行信用卡。天无绝人之路,没准这卡能用,他心里暗想。次日,张志刚便早早来到新乡市大商新玛特,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买了几件小东西到收银处刷卡。万万没想到,这个卡竟然没设密码,轻轻松松的便完成了交易。随后,张志刚便分多次在该商场和KTV刷卡消费12611元。消费后的张志刚自知做了亏心事,便离开了新乡,到别处找工作。一个月后,张志刚被新郑市公安局抓获并移交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张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志刚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志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