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纵然如此,面对金钱,也要经得住诱惑,只想着不劳而获,最终只会铸成大错。近日,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李超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李超在位于新乡市胜利路上的中国建设银行ATM机上办理业务时,发现被害人张帆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看到周围没有其他人,他顿生贪念,遂从被害人银行卡里取出5000元后离开。半个月后,李超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将5000元现金退赔给被害人张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超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超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