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滨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乘客殴打出租车司机致轻伤的案件,乘客刘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刘敏准备出去吃宵夜,坐上了李玉红驾驶的出租车,在行驶至新乡市卫滨区幸福街中段某饭店门口后,因故与李玉红发生口角。平时爱耍横的刘敏用拳头击打李玉红的头面部,李玉红见状赶紧弃车逃跑至某小区内。此时刘敏还是不依不饶,追上李玉红后拳打脚踢将其打翻在地。嫌打的不过瘾,刘敏又用一把扫帚朝李玉红身上乱打,最终导致李玉红右耳鼓膜穿孔,两颗门牙断裂、多发软组织损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玉红所受损伤为轻伤。
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调解,被告人刘敏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玉红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敏赔偿李玉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敏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